2007年7月1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避免立法背后的“部门利益扩张”
重庆试行立法回避制
 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7月12日分别与重庆行政学院、重庆大学等单位签订《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》《重庆市政府信用管理办法》等6个立法项目委托起草协议,此举标志着重庆市开始试行立法回避制度。今后,凡是与部门权力和利益结合过于紧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,重庆市都将采取委托立法的办法,以避免立法背后的“部门利益扩张”。
  为有效解决“部门利益法制化”痼疾,重庆市决定从今年开始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,并规定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,不参与法规的起草、审查和评审,也不主导立法进程。
  重庆市推行的立法回避制度规定,有3种类型的立法项目应当实施立法回避: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,原则上部门回避;专业性极强,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,原则上相关部门回避;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,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,原则上单一部门回避。
 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殿勋说,建立立法回避制度并采取委托立法是为了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。因此,要严格按程序对立法文本做到“四个审查”:一要严格审查草案的合法性,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;二要严格审查草案的合理性,部门职责设置应当科学,权责划分应当合理,群众利益要保护,服务群众要便利;三要严格审查草案的规范性,草案说明及文本必须符合立法技术规范,逻辑清晰,用语准确;四要严格审查草案的操作性,草案要符合重庆实际,体现重庆市的特色,制定的具体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,不能纸上谈兵。
  据了解,今年下半年,重庆市还将选择若干个项目面向国内外实施招标起草,集中国内外的智慧参与重庆的地方立法工作,参与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变革。  (余继军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据《人民日报》